2008年7月10日

宁夏企业职工工资推行集体协商

来源: http://news.china.com.cn/chinanet/07news/china.cgi?docid=11641920659428380131,13894166933215708186,0&server=192.168.3.137&port=5757

自治区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委、国资监管委等6部门7月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施意见》,规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 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年内必须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制率今年必须达到40%,力争达到50%,覆盖职工达到60%。2010年,力争使工资集体协商 覆盖面积达到90%以上。
《意见》对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职位 (工种)工资标准和分配关系,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水平、分配形式和调整幅度,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职工奖金、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职工加班 加点、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待遇等10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作出 明确规定。同时要求,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通过集体协商,首先签订年度工资专项协议,已签订一年期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同时签订年度工资专项协议; 签订两年期以上集体合同的企业,每年都要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协议。协议期内不得随意降低职工工资标准。
据悉,为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的有效落实,自治区总工会、劳动保障厅将对全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培训,8月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题宣传月活动。在今年7月到9月期间,组织人员在全 区展开督察工作,凡拒绝开展集体协商、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单位,将列入宁夏"不良信誉单位"档案,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将依法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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